从韩杰医生案,聊聊医疗事故罪——首诊医生的责任边界

2024年2月,抚州的一名医生韩杰接诊了一位2岁的呕吐患者,在对患者就行检查之后,认定为肠梗阻,患者在转院过程中死亡。这个案子经过了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之后,韩杰医生因医疗事故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停止执业3年。

医疗事故罪,这个罪名听起来很简单,但在实际中并不高发。尤其在一二线城市(北上广深),公开刑事判决非常少。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案件,集中在三四线城市。

医疗事故罪本身,定义比较模糊。其中最明显的是“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诊疗规范”。这个“严重”非常模糊。

医疗事故罪,公安很难主动去立案,主要是家属提供相关材料,依赖各类协会、相关机构,推定案子的结果。而且公安对于这个罪名,不是非常专业的,因为术业有专攻。

此次案件,法院认定医疗事故罪,依据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(一级甲等医疗事故),这是入罪的重要原因。

“严重”是一个过程和结果的结合,如何判断“严重”,大多数也是以结局为导向的。

其他有争议的点:最终定罪量刑的只有韩杰一个人,但是医疗事故罪认定的对象是医疗机构。首诊负责制是重要因素,次日早晨也有医生查房,所以上级医师查房制度也不该忽视。

另外一个误区在于: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、刑事定罪,同时存在是否reasonable。对于除了医疗事故罪的其他命案,如果缺少尸检报告,一个案子很难成立。但是医疗事故罪比较特殊,流程上缺失尸检的因果关系也可定罪,这样不能排除流程中其他因果关系的介入。

对于刑事律师来说,不懂医学,首先能够看到尸检报告,这是非常关键的。

按照法学理论、刑法、刑诉法的基本原则,“疑罪从无”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。前面有过错的情况和最终的结果之间,需要成立因果关系才可以定罪。

医疗事故罪经历的沿革:

第一部刑法中没有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。后面可能有玩忽职守的情况,1997年刑法修订,这个罪名加进来,更多想给医生群体一种警示。

但此次案件之后,可能发生的,是防御性医疗or过度医疗。

目前,二审判决已经出来了,维持原判。尚可以申诉,但是申诉难度比较大。之前也有先例。

回头看,当时医学会做出鉴定报告的时候,可以提出疑义,要求重新认定,有可能改变结果。医疗事故罪是否应该把尸检纳入必须项,死亡原因至少应该弄清楚。医学会做出鉴定报告的对象是医院,但是医疗事故罪定罪在于医生个人,未来是否可以在个体权责划分上做更多完善。以及最终转院之前,是否再多签署告知书和情况说明,做到留痕。

刑法要讲究谦抑原则,如果一件事情可以通过民事or行政处罚解决,在尽量不动用刑法的情况下考虑不动用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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